武船院发【201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保障经费正常运转,规范财务报销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院属各单位(部门)的经费支出管理,财务处负有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努力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所有报销必须在预算范围内,超出预算不予报销,只有按照经费支出审批程序追加预算后才能报销。
第二章 财务报销票据
第五条 财务报销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报销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凡一式多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票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
第七条 发票或收据内容应当齐全。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均要据实填写齐全,要求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不得存在涂改、挖补问题,票据要有收款人签字。
第八条 票据内容须属于财务报销的许可范围,如人为造成不应有损失浪费的票据等不予报销。
第九条 票据应当及时报销,原则上当年度的票据当年度核销。对于特殊情况,票据的最迟报销期不得超过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 学院禁止白条报销,特殊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的财务报销,须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品统一购置管理办法》开支费用。因特殊情况直接采购的办公用品,须经办公用品采购部门签明理由,财务处认可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招待费用的财务报销,须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客餐管理规定》开支费用。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须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开支费用。车船票票面金额、日期、起止站必须完整清楚,按全程先后顺序将出发和到达地点、时间、金额等填入差旅费报销单。参加会议及培训的差旅费,报销时需附上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的文件通知。
第十四条 交通费的报销。交通费指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预算定额范围内,可报销公共交通票、出租车票,出租车票需注明目的地和办事内容。特殊情况下自带私车可报销汽油票(按照每公里1.2元核算),但需提供时间和具体事由及里程。
第十五条 通讯费的报销。报销固定办公电话费用,特殊情况下可报电话充值卡,但需提供充值号码及使用者。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工程的财务报销。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议)标实施办法》执行。凡学院物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工程等,均需向财务处提供中标书、合同、验收报告、审计报告(达到审计要求的)等资料,财务处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医药费的报销。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按《武汉船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原则上每月月初集中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门诊及未报的住院医疗费每学期集中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在经济事项结束后二周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有借款的报销时先冲销借款。特殊情况的经济业务报销手续不能迟于一个会计结算期间(一年内)。
第十九条 借款如不能及时报销应向财务处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条 按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物资采购等金额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不能直接使用现金,需采取转账方式办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预算内借款、财务报销费用、创收经费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以及个人医疗费报销的审批程序。
(一)借款:单位(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字,财务处借款。
(二)财务报销费用(含创收经费支出):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字(物资采购),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院长审批签字,财务处报销经费。
(三)预算外(含不可预测)经费支出:部门立项申报,单位(部门)主管院领导签批,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院办公会审批,党委会审批。
(四)医疗费报销支出:由卫生所所长签字,卫生所主管院领导签字,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院长审批签字,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预算内财务报销费用的审批额度权限规定。
(一)在5000元以下,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在5000元~10000元内,由单位(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在10000元~30000元内,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的分管部门经费开支,须经院长审批);
(四)在30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创收经费支出的审批额度权限规定。
(一)在2000元以下,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在2000元~5000元内,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在5000元~10000元内,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四)在10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经费开支的审批额度权限规定。
(一)在50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
(二)在50000元~100000元内,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在100000元以上,由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个人医疗费报销的审批额度权限规定。
(一)在5000元以下,由卫生所所长审批;
(二)在5000元~20000元内,由卫生所所长、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在20000元~50000元内,由卫生所所长、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四)在50000元以上,由卫生所所长、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