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船院发【2012】42号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的管理,完善报销制度,根据《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及《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因公需要出差的,按照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借款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三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见下表:
项目
职务级别 |
交通费标准 |
住宿费标准(元/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院级领导 |
软席、动车和高铁一等座 |
二等舱 |
普通
舱位 |
凭据
报销 |
300 |
30 |
副院级领导、教授(正高职称) |
软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 |
二等舱 |
普通
舱位 |
凭据
报销 |
150 |
30 |
其他人员 |
硬卧、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 |
三等舱 |
— |
凭据
报销 |
150 |
30 |
第五条 交通费
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2.符合规定而未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席座位票价折算成下列比例给予补助: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80%发给补贴;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补贴。
3.从严控制出差乘坐飞机。
原则上20小时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不得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的,应事先报院长批准方可乘坐,报销时需院长在飞机票上签字,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豪华旅游车。
6.省内交通费,可凭据报销往返长途客运车票。如工作需要必须自带私车,按照每公里1.2元核算,但需提供时间和具体事由及里程。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准自带私车,不报销任何车辆费用。
7.出差目的地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可以报销出租车费。
第六条 住宿费
1.出差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经院长签字,在不超过限额标准的2倍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票据的,按照每晚80元补助。
3.到外地带学生实习,应在学生实习单位附近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
2.到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或到外地参加各种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学习时间超过十天以上、一年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
第八条 参加会议和短期培训开支
1.参加的各类会议和短期培训,凡交纳会务费和培训费的(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由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未交纳会务费和培训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须凭会议通知和有关证明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九条 附则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分居的配偶,每年度可报销一次直线往返交通费(国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按扣除基本工资的30%后报销一次直线往返交通费(国内)。探亲交通工具为长途汽车、四等舱位以下轮船、火车硬席座位,其他交通工具以及住宿费不予报销。
2.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3.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船校发[1996]8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