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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2012年10月25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1129]次

 武船院发【201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以及院内其他经济活动事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负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院内有关部门或单位(包括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服从学院财务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要求向学院财务处报送报表和资料。

第八条  学院财会人员须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学院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的考核。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总的原则是: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收入预算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办法

学院预算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各项支出如实编制,预算必须做到(不可再分的)“末级”。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组织各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学院综合预算方案经党委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国家有关政策变动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影响年度预算执行而必须调整预算时,应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坐收坐支”行为。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其中包括:财政定额补助拨款、专项拨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科技服务、培训等创收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任务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

第十九条  学院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第二十条  学院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财政等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票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含课酬)、其他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公积金、奖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事业支出各相关内容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等。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学生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和学生活动费等。

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含离退休费、医疗费等)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开支。

(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并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经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院新建工程、更新改造工程和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监督。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配合监察审计处做好已竣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工作和完成基建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括国家或地方对学院的基本建设拨款和学院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学院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后方能支付。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无年度基建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组织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工作。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的采购和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都要依法签定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违约处罚条款、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财务人员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二十九条  认真做好基本建设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基本建设年终财务决算主要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投资项目表、项目统计分析表等。

 

第七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不包括按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结余),即可供分配的结余。

第三十一条  可供分配的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由财务处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学院应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十六条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院财务处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督促院内有关部门或个人按时结算。

第三十七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以及应缴税务的各类款项。

财务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三十八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财务处代表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管理权限向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处负责编制学院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应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处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四条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实施,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按照《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12]16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企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发:院属各单位(部门)                                 共印:30份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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