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船院发[2014]4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鄂财库发[2006]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贷记卡。公务卡将传统现金支付结算改为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学院教职工公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务卡。
公务卡使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见《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其中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费、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维护费等强制性支付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公务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必须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和财务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公务卡的管理
1.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是我院正式在职在岗人员,开卡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确认本人身份。
2.公务卡由财务处协调相关银行办理。公务卡享受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3.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我院公务卡授信额度为0.5~3万元人民币,具体额度由发卡行审核确定。
4.公务卡必须激活后方可使用。
5.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6.设备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不得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7.持卡人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补办,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成功后持卡人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卡号变更。
8.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的持卡人,在办理离院手续之前,必须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财务处将及时在公务卡支付系统中注销该工作人员所持的公务卡,并通知发卡银行停止该卡使用。
四、公务卡的财务报销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坚持“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1.使用公务卡前先按有关规定向部门或学院报批,在公务卡允许使用范围内,持卡人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同时取得相应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据此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由财务处负责还款。
2.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财务处将通过国库支付系统进行刷卡消费信息的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对不能报销的部分,由教职工自行偿还。
3.持卡人因公务刷卡消费后,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4.持卡人在财务报销且公务卡还款后,若发生向供应商退货业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公务卡还款期限及责任
1.还款期限由发卡银行按持卡人信用程度确定,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最迟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以及还款手续。由于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费用均由持卡人承担。
2.学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2)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处更新备案,导致财务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3)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4)持卡人个人原因透支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六、公务卡启用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实施,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录: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0 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录: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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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务卡支付项目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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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差旅费 |
指教职工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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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指教职工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用。教职工出差必须选择“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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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费 |
指教职工因出差支付的飞机票、火车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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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公务接待费 |
指符合学院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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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办公费 |
指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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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
包括笔、墨、纸张等正常办公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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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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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公务用车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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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费 |
指公务用车的加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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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 |
指公务用车的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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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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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手续费 |
指学院应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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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咨询费 |
指学院应支付的咨询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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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邮电费 |
指学院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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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广告宣传费 |
指学院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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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维修(护)费 |
指用于办公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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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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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专用材料费 |
指学院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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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专用燃料费 |
指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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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务用车租车费 |
指租用公务用车所发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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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
指学院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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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注:1.以上所列项目,均指1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1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2.学院教职工使用公务卡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消费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