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包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省级部门所有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及特定目标类项目。
第三条 预算项目是预算管理各环节的基本单元,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省级预算项目库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项目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结束和终止等阶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制度,审核和维护省级项目库。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申报和选取编制预算的具体办法,推动项目支出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研究谋划储备项目,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常态开放,动态管理。省级预算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当年预算编制完成后即开放次年项目库管理入口。省级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要求及时申报、调整、清理项目;
(三)滚动排序,保障重点。强化项目排序,省级部门编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的原则从省级预算项目库进行排序选取。项目排序时,须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实施;
(四)提前谋划,绩效导向。省级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项目,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和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做好重点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建立“编制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制度,建设和维护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规范有序高效;
(二)对拟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开展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根据省级预算评审制度选取重点项目开展财政评审;
(三)明确项目入库条件,根据项目储备、预算执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监控和评价、项目评审等情况,审核、筛选省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
(四)对省级预算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期限、审计情况、政策变动等情况进行定期清理;
(五)审核省级部门预算草案,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七条 省级部门的职责:
(一)制订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和维护本部门项目库;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本部门职能职责以及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全面负责本部门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
(三)组织并指导所属单位等各类项目主体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开展评审论证和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本部门项目库;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项目评审;
(四)开展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对重点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项目绩效目标,以及项目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根据项目储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情况,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的新增、调整和终止;
(六)汇总审核并报送本部门预算草案;
(七)根据省级政府宏观调控政策、行业领域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在省财政厅确定的限额内合理确定三年部门支出规划。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责: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论证;管理本单位项目库;
(二)根据地区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本单位工作职责和项目申报规则,按照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管理要求,提出组织实施的项目,负责申报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前置审批、评审论证、入库申报、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申报项目的新增、调整和终止。规范填报项目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按规定开展事前评估、目标申报、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全过程绩效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从省级预算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报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九条 项目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概述、项目类别、项目期限、项目总额、资产配置信息、绩效目标、评审报告等,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项目包含不同的要素。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的项目要实行标准化分类,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预算需求等要素。
第十条 项目命名实行“代码+名称”管理模式。项目代码由系统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规则自动产生,且保持唯一。项目名称是项目核心内容的文字表述,一经设立不得变更,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名称的,需要重新设立项目。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进行标准化分类,主要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三个项目类别。
(一)人员类项目是指各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人员类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设立,分配给所有部门使用,包括人员工资项目、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项目、其他社保缴费项目、住房公积金项目等;
省级部门和单位在“一上”阶段,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规定收集、整理和报送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编制信息等基础信息。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根据财政保障政策和审核情况,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动测算项目金额,经省级部门和单位确认后作为人员类项目支出需求。省级部门和单位在“二上”阶段,选取人员类项目,按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资金性质,细化完善经济分类科目等信息编制,确保足额编制人员类项目支出,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将省级部门和单位人员类项目按预算编制程序列入预算。
(二)运转类项目包括各部门和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和专业信息系统等资产运行维护的其他运转类项目等;
公用经费项目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管理,以人员编制、实有人员、通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日常运转和基本履职需要。
其他运转类项目主要以各类大型专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需要,包括资产运行维护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等。
(三)特定目标类项目是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除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外,其他预算项目均纳入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各部门和单位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项目按安排经费的频度分为常年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一)常年性项目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需要安排经费的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
(二)阶段性项目是指在一定年限内需安排经费的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至4年;
(三)一次性项目是指当年完成后不需再安排经费的单个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管理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基建、科研等对应的项目属性标识,以及“三保”、乡村振兴等对应的热点分类,满足相关领域管理及统计分析等需求。
第十四条 预算项目按层级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一级项目下包含若干二级项目。
(一)一级项目依据部门主要职责或经批复设立的专项设立,每个一级项目包括若干二级项目,集中体现所属二级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绩效目标。除部门职责调整外,一级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数量保持相对稳定;
省级部门预算一级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支出方向设置,或由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向省财政厅申请设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使用。
(二)二级项目是项目单位为实现一级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履行职责的具体活动或工作任务,并结合二级项目类别设立的项目;
二级项目一般由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和相关规定,在对应的一级项目下申报。省级部门可设置二级项目模板供单位申报时选择使用。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应按照规范设置通用一级项目,每个部门在省财政厅规定的各项类别下只能设立一个通用一级项目,且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项目名称,分为通用其他运转类一级项目和通用特定目标类一级项目,省财政厅每年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时,对通用一级项目设置进行规定:
(一)通用其他运转类一级项目。省级部门涉及相关信息系统运维、专用资产运维等支出内容的,必须使用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设置的通用一级项目,不得自行另设一级项目或将相关支出列入其他项目中;
(二)通用特定目标类一级项目。省级部门涉及相关信息网络购建类、办公用房租赁、办公用房维修等支出内容的,必须使用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设置的通用一级项目,不得自行另设一级项目或将相关支出列入其他项目中。
第十六条 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应分别单独设立一级项目,并在项目名称中进行区分,正确挂接上级转移支付项目,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资金项目混用。有关项目既包含省级资金,又包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应单独设立接收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一级项目,项目名称应当与中央项目保持衔接,便于追踪管理。
第十七条 控制省级部门特定目标类一级项目数量。除通用特定目标类、中央转移支付项目一级项目外,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能和事业规划,商省财政厅合理确定设立省级特定目标类一级项目数量。
第四章 项目谋划和储备
第十八条 时间要求。当年预算编制完成后,省级预算项目库即向所有省级部门和单位开放,项目申报单位可随时申报储备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省级部门应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完善项目信息、规范项目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谋划、论证、遴选、审核工作,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时,省级部门和单位应从已完成终审的其他运转类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直接选取项目编入预算。
第十九条 前期谋划。省级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需求。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项目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一)省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二)省级部门对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选取项目向省财政厅申报;
(三)省财政厅对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或退回修改,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二)入库储备项目的内容边界应该清晰明确,同一个单位的相同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重复申报多项资金;
(三)严格执行项目入库审批程序,按规定提供事前绩效评估和评审结论,信息化建设、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节庆会展项目等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提供批复文件;
(四)涉及资产修缮、维修维护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省级部门和单位应将涉及的资产作为项目立项依据,明确对应的资产卡片编号等要素信息。基建项目应提供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
(五)对于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不符合已出台支出标准的项目,列入政府支出负面清单的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省级部门和单位不得入库储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级部门申报项目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省级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管理模块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等科学、合理、可行,且符合对应支出标准;
(三)按规定申报项目绩效。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省级部门和单位申报的预算项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未通过审核的,不得纳入省级预算项目库;
(四)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和单位在编报预算时,需对已储备并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细化,合理确定特定目标类项目预算资金性质,细化编制部门经济分类科目、新增资产配置、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年度绩效目标等信息。项目细化完成后,省级部门和单位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从储备项目中挑选预算项目,对项目进行滚动排序,按预算编制程序编制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报送的预算项目和“一上”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并按一级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由省级部门按照审核后的项目类别和排序,安排二级项目预算。
省级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分解并下达至各二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厅“一下”控制数明确到一级项目的,省级部门分解控制数时,下达预算单位的二级项目控制数合计金额须等于一级项目控制数。省财政厅“一下”控制数明确到二级项目的,该二级项目的控制数不可修改。
编制“二上”草案时,省级部门将控制数下达至一级项目的,预算单位可在一级项目控制数范围内增减替换已由省财政厅终审通过的二级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编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排序:
(一)优先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涉及基本民生的项目,以及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预算,落实“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要求;
(二)确保落实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三)重点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已经由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项目;
(四)对其他特定目标类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排序。
第二十六条 预算项目逐年滚动管理,在存续期限内的常年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储备期限不超过申报的项目期限。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分地区、分项目编制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按照政策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分地区编制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省直专项、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须按规定分别设置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强化三年支出规划约束,省级部门选取编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合计金额,应在对应年度支出规划控制数内。超过对应年度支出规划控制数的,应提供相应依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材料中详细说明。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省级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省财政厅按照绩效管理和支出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实施延伸监控。
第三十条 项目终止。省级部门和单位应对执行完毕的项目和不再执行的项目标记“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细化部门项目库申报、审核、管理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