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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6年03月18日 19:06  点击:[68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所指项目,主要是预算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预算的一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实施的特定目标类项目,以及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其他运转类项目,不包括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第三条 预算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将预算评审工作嵌入部门预算管理流程,与项目库管理相互配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条 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做到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评审主体的不同,预算评审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预算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和预算单位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部门自评)。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省级预算评审制度;指导预算单位开展预算评审;对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按需要选取重点项目开展财政评审,运用评审结果。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落实财政部门预算评审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所属

单位开展预算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备选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开展的财政评审。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坚持“先部门自评后入库”。拟申报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执行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和已入库需增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均要进行部门自评,部门自评通过后作为预算备选项目进入部门项目库。延续性项目,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部分项目开展评审,逐步做到入库项目预算评审全覆盖。

第九条 坚持“先财政评审后安排预算”。财政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在部门自评基础上,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拟安排预算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安排及具体金额。优先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涉及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重点项目。

(2)办公用房大中修、信息化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其中:工程类项目500万元以上、信息化类项目200万元以上。

(3)预算执行申请追加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

(4)巡视、审计、财会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管理不规范的项目。

(5)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管理的项目,按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6)其他需要优先评审的项目。

第十条 综合考虑评审工作经济性同时避免重复评审,以下项目可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已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二)已确定立项且按相关法定支出标准测算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涉密程度较高且不宜扩大信息接触范围的项目(确需评审的除外)。

(五)总支出规模总额较小的项目(确需评审的除外)。

(六)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部门)评审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七)其他按规定不予评审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依据、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 条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预算管理、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项目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资料。

第十二条预算评审要重点审核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以及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其中,评审延续性项目时,应将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评价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相关政策和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交叉重复等。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是否具备实施条件,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算投资进度与预期工期进展是否匹配等。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要素信息填报是否规范,项目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是否属于应承担的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准确性。主要是项目支出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绩效目标与资金需求是否匹配;资金测算是否精打细算、是否超出相关标准、有无多算、重复计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以及项目具体支出内容情况,可以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法、同类对比法、工作量计算法、成本效益法、市场询价法、专家咨询法、现场核实法等实施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实施程序一般包括:

(一)明确评审任务。综合考虑财政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结合评审资源确定评审任务,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

(二)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依据和方法、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预算评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方案组织评审。部门自评完成后将相关项目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开展财政评审,财政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安排预算。

(四)出具报告及归档。评审部门应按程序出具评审报告,并建立评审档案及时归档。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自评由各预算单位组织部门内部业务骨干,或邀请行业专家等进行评审,不得委托给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业性强确需专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前进行财政评审。对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谋划情况组织开展部门自评,出具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及项目文本等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报财政部门。对执行中追加的预算项目,应及时组织开展评审。

第十六条 财政评审由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职能设置情况,安排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具有评审职能的下属单位组织评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开展评审。

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要聚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提升预算评审能力,提高评审效率。原则上在确定评审任务且项目资料满足评审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集中下达的评审任务,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涉密项目预算评审,相关中介机构、专家须具备国家及省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涉评单位的项目、评审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 评审机构和专家选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预算评审任务,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向中介机构付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预算评审。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以及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开展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绩效评价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建立专家遴选、使用、考评、退出等机制,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督促受托专家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关联关系,或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参与同一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对各自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负责,按要求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解释和提供审计等监督部门。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预算单位负责各自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的运用,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机构。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在部门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二条 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申报和调剂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如实申报项目和预算。对评审中发现无依据申报项目、虚报基础数据和预算资金需求的部门,核减部门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三条 推进预算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的总结分析,强化相关数据的积累与有效运用,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完善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开展谁付费”的原则,由开展评审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

评审部门、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预算评审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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