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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预算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年03月18日 19:04  点击:[78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规范预算调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预算及部门(单位)预算调剂适用本办法。省级政府预算调剂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调剂是指除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以外,预算执行中在预算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之间的变动。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调入调出,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调剂。

第四条 预算调剂应当遵循从严控制、分类管理、保障重点、提高绩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作预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第二章 调剂事项

第一节 政府预算调剂

第五条 省级政府预算调剂主要包括:

(一)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的资金落实到部门或地区。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的资金主要是指因政策已经明确、但具体方案尚未确定等原因,年初不具备条件或暂不宜落实到部门或地区的资金;

(二)实施主体发生变化需要办理预算调剂;

(三)将结余资金安排用于其他事项;

(四)动支预备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预算调剂事项。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在各项基金之间调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因债券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在不同项目之间调剂的,应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部门预算调剂

第七条 省级部门预算调剂是在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额、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关支出在预算科目间、所属单位间、项目间的调整,包括动用不可预见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调剂:

(一)除人员转隶、机构职能调整外,调增公用经费预算;

(二)将人员经费预算调剂用于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预算;

(三)各项巡视、审计、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取消、收回及压缩的项目;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调剂预算的情况。

第九条 预算执行中,因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新进人员等零星增支,以及丧葬费、抚恤费等,优先通过动用不可预见费解决;如果仍有不足,由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从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预算中调剂。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增项目支出预算。对于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不可预见性、政策性等支出,确需在当年执行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优先通过动用不可预见费或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安排。

第十一条 因政策变化或绩效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等原因不再安排使用的预算,由部门提出申请,可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用于政策既定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预算调剂,应当说明预算调剂的事项、理由、所涉及预算科目、数额及测算依据、绩效目标变动情况等,由一级预算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报批、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省级政府预算调剂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办理:

(一)将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落实到部门的本级支出或地区的转移支付

资金,按既定用途落实到部门或地区;

(二)在资金用途不发生改变时,由于客观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原列本级支出预算需要转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原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需要转列本级支出预算、在下级政府之间划转已下达转移支付的政府预算调剂事项;

(三)动支预备费;

(四)年初预算安排有明确用途的资金,由于客观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将无需继续使用从而节省的资金调剂用于省政府交办的支出事项、政策既定的据实结算项目、应急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支出等当年必须安排的本级支出或对下转移支付。

第十四条 在资金用途发生改变时,由于客观形势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在不同部门之间划转预算,由省财政厅审核办理。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调剂申办依据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统一政策规定;

(二)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职能职责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事项;

(四)其他确需调剂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部门预算调剂事项,由一级预算部门汇总并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涉及支出功能分类“类”“款”“项”级科目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二)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三)涉及预算级次或实施主体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四)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调剂事项;

(五)涉及资金性质变化的预算调剂事项;

(六)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下列部门预算调剂事项,由部门按照程序审核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在预算支出规模以内,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同一“类”级科目下不同“款”级科目情况变化;

(二)调剂政府采购预算;

(三)动用不可预见费。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申请调剂人员经费预算时,需根据申请事由提供以下资料:

(一)调增丧葬费、抚恤费时,应提供丧葬费、抚恤费需求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增医疗费时,应提供医疗费需求异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增人员经费总额时,应提供编制及人员变动情况、人员经费预算安排及实际需求差异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申请调剂项目支出预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预算安排与实际需求差异情况的分析说明;

(二)调剂后的项目文本及绩效目标、预算评审报告和部门行政决策决定文件等材料;

(三)新设立项目应按规定履行项目库立项、预算评审审批程序,并提供项目文本;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因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资金落实到部门引起的政府预算调剂,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因年初已经明确用途但未细化资金落实到地区引起的政府预算调剂,按照预算法规定的转移支付下达时限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需报批的部门预算调剂事项,部门原则上应在当年7月至8月提出调剂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有关预算调剂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需报备的部门预算调剂事项,报备时间不得晚于11月30日。省财政厅对部门报送的备案报告进行审查,如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事项,及时通知部门纠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是预算调剂的主体,对调剂事项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调剂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三重一大”审议程序;加强项目评估、评审,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做好项目备选、入库管理,坚持先调整完善项目库、后办理预算调剂事项;加强预算调剂事项分析,及时完善项目库建设,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剂支出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调剂事项,除动用不可预见费外,部门提出、需财政厅审批的部门预算调剂额度占支出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台涉及预算调整事项的增支政策。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审核程序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按照规定对部门提出的预算调剂报批和报备事项进行分析、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将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实拨账户资金等安排的支出全额纳入年初预算。

预算执行中,调剂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安排的支出、调增实拨账户支出总额时,参照本办法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重大事项应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安排的支出需要调剂时,由部门自行办理,并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调剂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对预算调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相关预算调剂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预算调剂引起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变动,随同本办法规定的预算调剂办理程序一并办理。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及现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北省省级预算调剂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19〕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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