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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纳入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09月05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1279]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纳入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176号)精神,为使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能够按照坚持自愿的原则,顺利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畅通参保缴费渠道,简化参保缴费程序,决定将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代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为方便各地大学生参保,简化参保缴费办法,将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学校代收费管理。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由各高校负责组织代收代缴参保学生医保费。医保费按年收取,每年在秋季新学年入学时,高校按照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参保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核定,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为: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学校在收取学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学费收据上增列“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 代收费项目,作为参保学生个人的缴费凭据,交由大学生本人保管。高校代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并及时划入金库。

三、未开展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四、各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将所在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或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示。

五、各地要建立贫困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通过资助体系和社会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负担。

六、各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按照所在地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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