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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我省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
2012年09月06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776]次

 

鄂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要求,切实减轻我省地方高校(指省教育厅、省直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属的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债务负担,化解财务风险,促进我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化解高校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高校债务的重要意义

高校负债发展是高校扩招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近年来,随着还贷高峰的到来,一些高校还本付息压力不断增大,债务风险日渐显现,严重影响了我省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好高校债务化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体现,是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经费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化解高校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减轻高校债务负担,有效化解高校债务风险。

二、化解高校债务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分级负担。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调推进。贷款高校是债务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充分挖掘潜力,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2.统筹规划,分类化解。根据省核定的在校生规模和教育部基本办学标准,认真核定各高校的基本建设总体规模,明确政府与高校应分担的债务偿还比例。结合高校债务余额、筹资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化债规划、化债目标、化债期限,采取统筹高校事业收入、土地置换收入、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等多种方式化解高校债务。

3.构建机制,长效管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严审批高校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校建设标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贷款行为,建立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勤俭办学、内涵发展。

(二)总体目标。

在严格控制高校新增贷款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用5至8年的时间,逐步化解2009年8月底经审计认定的全省地方高校贷款余额133亿元(其中:高校113亿元,市州所属高校20亿元)。具体化债进度为:2012年以前,在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由省、市州财政、高校共同化解贷款余额的60%(即80亿元);其余40%的贷款余额(即53亿元),由各地方高校在2012年以后自行化解。

三、化解高校债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基本建设监管,严防产生新债。按照高等教育适度发展的原则,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要科学制定高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核定各高校基本建设总体规模,指导高校做好校园建设规划,从严审批高校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要在锁定2009年8月底银行贷款余额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完善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紧从严控制新增贷款,防止出现“举新债,化旧债”、“边化边借”现象。以2011年6月30日为节点,凡是已经达到核定规模的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项目;确有必要新上基建项目的,由省发改委商省教育厅从严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今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项目而举债的高校,除终止其财政拨款外,还将依规依纪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同志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积极化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高校的投入,逐年提高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新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高校积极化解债务。省政府设立省级财政化解高校风险奖补专项资金,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省财政按因素法对化债积极,效果较好,银行贷款余额与2009年8月底相比有明显下降的高校予以奖励。对化债不积极、贷款余额不减反增的高校,省财政除不安排该校化债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停止安排专项资金;省教育厅将调减该校招生计划,暂停该校硕士、博士点审核,暂停学校升格、更名审核。各市、州政府也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帮助所属高校化解债务。

(三)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拓宽化债途径。支持高校依法盘活存量土地,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务。凡建有新校区且占地面积达到核定规模的高校,其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必须在2012年底以前通过“招、拍、挂”或者政府收购储备等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管理。凡在2012年前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高校实行让利,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必须上交中央的税费和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后,原则上用于偿还债务。对债务较重而处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不积极的高校,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开源节流还贷。各高校要对历史形成的债权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有效债权的清理清收,并将结余资金专项用于化解债务。债务较重的高校,每年需从学费收入中筹措25%的资金,列入学校年度支出预算,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偿还债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应从独立学院上缴的管理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还债务。

(五)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效率,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同时,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风险监控体系,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将工作重心放到加强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来,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只注重外延扩张的现象。

四、强化各项保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湖北省地方高校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武汉市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和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加强对全省高校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化债的日常工作。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部门分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负责核定“十一五”末和“十二五”各高校学生规模和基本建设规划;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省财政、教育、发改、建设等部门会同有关市州政府研究制定老校区置换方案。省财政部门负责地方高校化债资金的筹措,并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高校化债工作的监督、考核和奖励资金的测算分配。

(三)层层落实责任。高校化债工作正式启动后,省地方高校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与各高校主管部门及市、州政府签订《湖北省地方高校化解银行贷款余额任务责任书》,各高校主管部门及市、州政府再与所属高校签订化债责任书。相关高校必须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编制化解债务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偿还计划,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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