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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09月02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1463]次

        为了加快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的步伐,确保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管理,实现校园管理精细化和服务快捷化,维护学院的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院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成立卡务中心,隶属于财务处。由图书信息中心、卡务中心等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卡务中心是校园卡日常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卡片制作、发放,有关信息的管理和咨询服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账务结算等。图书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系统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与系统相关的网络设备及应用环境的建设与维护等。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负责各商户的管理、POS机终端的维护等。

第三条  校园卡具有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是学院数字化校园应用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

第四条  学院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

第五条  所有合法持有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和功能

第七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教工卡和学生卡统称为正式卡。

第八条 校园卡按照使用方式又分为普通校园卡、手机校园卡,学院根据学生自愿原则发放(二者选其一),具有相同的功能。

正式卡具有图书借阅、食堂就餐、超市购物、门禁出入、会议考勤、机房上机以及由银行卡向校园卡的转账等功能。

第九条 临时卡仅具有校园内的消费功能。

第三章       正式卡的管理

第十条  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1)具有学院正式编制的在职在岗教职工等(含劳务代理人员)。

(2)全日制普通学生。

(3)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十一条  正式卡的人员信息

(1)教工卡信息包括:姓名、工号、消费记录等。

(2)学生卡信息包括:姓名、学号、照片、消费记录等。

第十二条  正式卡的人员信息维护

卡务中心负责全校卡片人员信息的维护、更新。校园卡的人员信息由下述部门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向卡务中心提供,提供的范围包括:新进校、信息更新(异动)、离校等,并确保信息的正确与严肃性。

(1)人事处负责提供在职在岗教职工的相关信息。

(2)工业中心、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提供劳务代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3)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的相关信息。

(4)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正式卡的办理

(1)教职工、学生集中办理校园卡,其人员资料及照片的电子文档分别由上述责任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给卡务中心,由卡务中心统一整理,集中办卡。

(2)未能集中办卡的人员(教职工或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卡务中心办理。

(3)每位师生只能拥有一张校园卡。

第十四条  正式卡的工本费

教职工和学生的首张校园卡由学院免费发放,补办(或重办)学生卡和教工卡须由本人支付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为10元/张。

第十五条  正式卡的有效期及延期

(1)教工卡的有效期为20年,学生卡的有效期与持卡人的学制相同。

(2)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到学籍管理部门取得延期毕业的证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卡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给予延期。

第十六条  正式卡的中止或终止

(1)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30天后校园卡自动失效。

(2)办理了调离、辞职等离校手续的教职工,校园卡相关功能全部终止。

(3)因公或因私出国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办理了离校手续,30天以后校园卡相关功能全部中止,回校后可以申请恢复。

(4)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30天以后校园卡相关功能全部中止,回校后可以申请恢复。

第十七条  正式卡的销户

人员发生变动(如教职工调出、辞职、去世;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去世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人员名单送交卡务中心,持卡人(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结算卡内余额。办理销户手续后卡片不再收回。

第四章       临时卡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卡的办理对象:

教职工家属;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经卡务中心审核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临时卡的收费

办理临时卡,需收取卡片工本费,卡片工本费为10元/张。

第二十条 临时卡仅保存个人基本信息。

第五章 校园卡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的使用

(1)校园卡在所有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2)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有效期期满、终止销户后,可退余额。

(3)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4)每张校园卡具有一个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6)校园卡的使用设置了消费金额上限,初始设置每天消费上限为:每餐20元,每天累计50元。如果超过上限,则需输入个人密码才能继续消费,否则不能继续消费。如果需要个性化修改消费上限,可通过圈存机自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的充值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充值、自助充值。

现金充值:到学院卡务中心现金充值。

自助充值:通过安放在食堂、教学楼、图书馆、卡务中心等地的圈存机转账。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的查询

校园卡用户可以登录学院校园一卡通网站查询卡内余额、消费情况以及其他校内信息,或通过圈存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的挂失

(1)如果校园卡遗失或损坏,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挂失:登录校园一卡通网站;通过圈存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2)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的解挂

(1)校园卡挂失后如果找回,需持校园卡和有效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

(2)被挂失的校园卡在重新申请补发新校园卡后,旧校园卡不能在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的转账

校园一卡通系统支持银行卡到校园卡(限正式卡)的单向转账,不支持校园卡与校园卡之间的转账。

第二十七条  补办及换卡

(1)校园卡丢失,应及时挂失并补办;如校园卡损坏,应及时换卡。

(2)补办或换卡时,应填写有关《补办、换卡申请表》,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换卡须携带原卡,到卡务中心办理补卡、换卡手续,更换新卡必须回收坏卡。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密码更改

(1)校园卡的初始密码在办卡时通知。

(2)卡户领取校园卡后应及时通过圈存机更改自己的密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问题卡处理

校园卡遇到问题时,用户本人携身份证件、校园卡到卡务中心进行处理。

第六章  校园卡的消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卡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三十一条 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卡务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保密账务,同时有义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校园卡的收费和结算

第三十二条  商户接入需按点缴纳管理费,并与卡务中心签订接入管理协议。学院在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时按结算金额收取一定的系统管理与维护费(按照0.3-0.5%直接从结算资金中扣除),并纳入校园卡管理专户。校园卡管理专户的资金用于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一般商户每两周结算一次,特殊商户的结算周期由卡务中心与商户协商确定。

第八章  专用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由服务器、工作站、网关机、交换机、圈存机、消费 POS 机、读卡器、UPS电源等设备及相关的校园网和专用线路组成的校园消费结算和身份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校内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各单位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外来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由商户自己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卡务中心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商户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卡务中心还将对商户单位处以经济损失总额 100% 的罚款,罚款上缴学院。

第三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安排指定人员,每周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数据线以及电源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卡务中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九章 校园卡的几点说明

第三十九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卡务中心有权对其没收、冻结账户或注销。

第四十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学院对其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不能再使用。

第四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中的手机卡作为校园卡一种方式使用,全校教师员工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用手机校园卡。手机卡语音功能维护归运营商负责,手机一卡通账户功能维护归卡务中心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院成立校园一卡通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处理校园一卡通系统瘫痪等紧急情况。应急工作小组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图书信息中心、学生工作处、后勤基建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各单位需明确责任人,卡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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