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船院发[2012] 号
院属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院制订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4月28日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国家拨给的资产,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通过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收益,学院校誉等形成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等。
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
1.流动资产:指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俱;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业信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4.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范围以外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处置的院内初审;指导或组织实施各类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及大型设备维修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及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主管院长领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相关部门实施二级归口管理,具体使用单位实施三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贯彻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
(二)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院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产的合理调配,处置闲置资产。指导或组织实施学院物资设备的招投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监督和指导运用国有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的申报工作,并协助上级职能部门实施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院设备的一、二级管理;
(八)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全院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所管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盘,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四)学院各有关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1.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各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医疗等用途的设备类及文体设施类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2.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3.科研处负责学院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宣传部负责院名、网络域名、校誉、校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5.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料室建设、管理,定期向图书信息中心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
6.保卫处负责安保、校园及全院房屋消防与监控专用设备与设施的管理;
7.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全院各类用房及各类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植物、草坪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院教学、科研与办公家俱的管理;
8.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
9.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科研用房的调配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要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能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确保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 (三)定期向归口管理部门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变更情况,协同完成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统计和年报等工作; (四)协同对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和处置; (五)利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管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与使用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学院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购置超标准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严格报批程序;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及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杜绝帐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领用、借用、保管制度,维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我院及其所属单位权益的,应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 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取得房产、土地证及有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资产自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七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学院将根据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剂处置建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调剂处置。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学院的财务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学院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剂;
(二)出售;
(三)置换;
(四)报废;
(五)报损;
(六)捐赠;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出学院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院外调拨申请,按照处置批复程序批复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捐赠仅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院作为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国有资产用于抵押。学院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因发展需要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的,应经严格论证,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登记后,方可办理担保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申请汇总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的对一次性原值20 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报告及处置清单以学院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原值20 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国有资产,须按照规定报教育厅按照资产处置流程逐级审批,并有正式批复文件后,方可按处置程序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学院所有,应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分为两部分,即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对学校的专项补助; 3.维持学院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 2.专项登记:根据学院领导的批复,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开办企业或其它经营实体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评估,确认其价值量。 第三十一条 对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征收的各种费用,应上交学院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章 资产的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学院各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鄂财统发[2002]13号)文件精神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院和学院所属各单位,由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对外、对内发生的争议。凡对外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当事各方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办理处置,或提交司法部门裁决。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权属纠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造成资产重大浪费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四)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六)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的;
(七)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学院权益、不按期缴纳资产占用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规[2009]5号)以及国家其它政策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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