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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预算管理防范化解财务风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6年03月18日 18:16  点击:[27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动省属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省属高校财务行为,防范化解财务风险,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各类公办高等学校,不包括企业举办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与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各高校是本单位预算管理主体,对预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预算、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债务、绩效等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持续优化各环节的业务流程管理,强化对科研、采购、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对外办学、基金会、附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等资金规模较大或风险较高领域的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及时识别潜在风险,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 加强预算编制与收支管理

第六条 各高校应遵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及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第七条 各高校要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构建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实施动态监管,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坚持“以零为基、以事定钱、以效促用”的预算管理逻辑,加强各类资金统筹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高校要按照《湖北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属高校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本校预算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强化预算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和应用。以政策定项目,破除支出固化格局,坚持“先谋事后排钱”、“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申请预算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确保立项依据充分并具备可实施条件。建立常态化项目储备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和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第一节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各高校应按照“二上二下”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年初预算。

各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增减变化因素,合理预计、准确编列各项收入预算,不得隐瞒、虚列,按规定将依法依规取得的各类收入及结转资金全部纳入预算。不得将预计申请但尚未明确来源的政府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等项目资金列入收入。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一)非税收入。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历年实际情况和次年实际需求合理预计非税收入当年征收数,准确研判上年度年底结余预计数,合理编制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二)财政拨款。中央转移支付收入(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原则上应按照中央提前下达数编列。省级与省以下地方财政拨款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实有资金。各高校应加强实有资金账户管理,对拟使用的实有资金要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并如实说明资金性质和来源;

需转入校本部使用的社会捐赠资金,应按照《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预算“一下”控制数下达后一周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编入部门预算;

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往来款项的高校后勤收入等往来款项不得编入预算;

实有资金预算规模较上一预算年度变动较大的,应当如实说明资金来源和预算安排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各高校应当准确研判办学需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避免交叉重复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使用经费拨款编制的一般性支出预算一般不超过上年。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据实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强化限额管理。除符合条件的科研经费外,不得增加“三公”经费支出总规模。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加快支出标准建设和应用。建立完善支出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和审核预算,以标准定额度,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支出标准的,应按照相应支出标准编制支出预算。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支出标准,校内制定了支出标准的,应当按照校内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并提供校内支出标准文件。新增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先建立支出标准。

相同业务适用的支出标准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按项目类型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一)“一上”阶段,各高校应按要求申报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如有特殊事项或重大变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应佐证资料。同时应初步预计人员经费情况,严格控制支出规模,明确资金来源。

(二)“二上”阶段,各高校应统筹相关资金,按照国家工资政策、津补贴政策和社保缴费政策等规定足额编制人员经费预算。人员经费预算应当按支出内容、经费渠道等细化编制,准确使用经费渠道,正确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合理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占比,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分析该指标科学性,占比过高的,要提出降低占比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一)“一上”阶段,各高校应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公用经费,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并初步明确资金来源及额度。

(二)“二上”阶段,各高校应结合学校需求和财力状况,从严从紧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公用经费总额及占总支出比重应科学合理。

通过公用经费安排的新增资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项目、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支出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列支。

“一上”阶段,各高校应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高校通用项目设置框架做好一级项目维护,完成二级项目申报。根据可用财力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规模,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各项目支出,初步明确资金来源及额度。“二上”阶段,各高校应按照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统筹安排各一级项目所属二级项目支出预算,保障重点支出的经费需要。

一级项目:应具备准确的项目基本信息、符合政策要求的立项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晰详细的实施方案。

二级项目:各高校应根据项目排序,从项目库中选取拟申报纳入次年预算的项目,做好从校内项目到财政预算项目的有效衔接。按照《湖北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属高校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编入次年预算草案的二级项目原则上应于每年7月31日完成前置审批程序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申报新增入库。

对于已经确定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的项目,应细化预算编制、准确测算,原则上在“一上”期间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尽量减少“二上”期间的调整。

项目测算依据应当清晰、详细。项目测算明细应当与项目内容相适应,不得安排与项目实施方向无关的支出。合理控制“其他”科目(包括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款级)、其他支出等)支出占比,并在测算依据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准确使用经费来源。各高校应当严格按照“一下”控制数下达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预算,不得将规定用于205类教育支出的经费拨款调剂用于非205类科目支出。

第二十条 各高校应当准确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包括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应合理预计确实无法执行完毕、按规定可以结转的项目(含符合条件的科研经费)和资金规模,将结转资金按原项目编入次年预算。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经费应当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7号)精神编制预算。

第二节 收支管理

二十三 各高校应强化收支管理。严禁设置“小金库”,严禁资金挤占挪用、滥发乱花、损失浪费。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清理排查实有资金账户中长期沉淀的往来款和应缴未缴财政的资金等。

二十四 各高校要加强收费管理,依法依规公示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各高校依法依规取得的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依法依规取得的教育收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各高校取得非税收入和教育收费收入后应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十五 各高校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工作,严格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财政电子票据开具、传输、入账、核销、归档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预算执行

二十六 各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支出、无预算支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

各高校应当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执行,不得跨款级支付。

二十七 各高校应做好预算执行规划,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按照预算安排定期合理申请用款计划。学生资助补助经费(财政拨款)项目原则上按学期申请用款计划,其他项目原则上按月申请用款计划。

高校申请用款计划时,应在计划说明中注明:支出月份;支出项目分类(基本支出或特定目标类支出),其中特定目标类支出项目应当说明二级项目名称和资金使用具体用途。

年初预算指标下达后,省财政厅原则上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集中办理用款计划审批事项。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剂应坚持“非必要不调整”原则,调剂范围、申请要求等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不得擅自调剂预算支出。

原则上不予调增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总额。确需调增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追加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扣减下年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调剂中,经费拨款安排的一般性支出不得调增总量。

基本支出不得调剂用于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人员经费、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不得调剂用于日常公用经费。

第三十条 预算调剂额度占支出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原则上于每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剂报批事项申请(支出预算总额调增事项除外),于每年9月25日至30日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调剂报备事项申请。

支出预算总额调增事项应当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按照省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申请时间不得晚于10月31日。

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四节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各高校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在编制预算时,应统筹考虑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认定等事项按照财政结转结余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高校应按照《部门决算管理办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编制部门决算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加强对决算、财务报告数据和预算绩效的分析与结果应用。

第三章 加强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

三十四 各高校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及其他关于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三十五 各高校应建立重大采购项目的校内论证机制,在购置大型或贵重仪器设备时,要充分论证设备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及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适配性。

高校应建立多元化筹资购置仪器设备机制,鼓励设备使用单位使用非财政资金与高校共同出资购置仪器设备。

三十六 各高校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应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在预算及采购文件中按规定明确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

三十七 各高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施网络备案制。

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需在计划或项目登记时标注“科研仪器设备”,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相关规定规范采购活动。

三十八 各高校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均应纳入资产管理范畴。应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资产配置和使用效益。

三十九 各高校应统筹各类资金、资产、资源,深入推进内涵式发展。应结合学生人口变化趋势,科学配置学生宿舍等固定资产。鼓励高校在渡峰期间,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解决办学资源阶段性短缺问题。

四十 各高校应按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应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明细台账,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不得以项目资产抵押融资新增隐性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

四十一 各高校应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有效转化,实现无形资产合理有效利用。

四十二 各高校应通过资产调剂、划转、共享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低效运转、闲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确不能通过盘活存量解决的,再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

各高校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按规定申报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应当符合高校实际情况,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不得虚报。需提供财政评审结论等相关佐证材料的,应在申报资产配置预算时同步提供。

四十三 各高校应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对账,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盘亏盘盈资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十四 各高校应当经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或因技术更新确实无法使用的资产,符合条件的,由各高校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核准处置,处置后15日内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系统备案。

各高校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符合评估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十五 各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 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四十六 高校建设项目包括工程类、修缮类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各类项目管理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政府支出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

高校应完善建设项目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从规划立项到运行维护等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

四十七 各高校应建立校内建设项目决策机制,着眼长远发展,聚焦内涵建设,在充分论证财力、统筹现有资源资产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慎重确定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应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支出标准,符合实际需求,不得好大求全、盲目扩大规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严禁超概算,严禁新增隐性债务。

项目立项阶段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做好财务承受能力和风险评估。未落实资金来源、超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立项、开工建设。

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支出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立项。

四十八 按规定需报发改、教育等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度等情况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高校项目如计划使用同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政府债券等资金来源,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批,下级主管部门的批复不得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高校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时,如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相关意见作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依据。

四十九 各高校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是项目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未开展预算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纳入预算,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

十条 高校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预算,不得超标准配置、超标准安排支出。省属高校的工程类项目应按照湖北省省属高等院校建设类项目预算标准编制预算,修缮类和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湖北省省级相关项目预算支出标准编制。市州所属高校应结合当地实际,可参照执行省级标准,或按当地有关部门出台的本地建设项目支出标准执行。

各高校应及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除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外,不得拖延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五十 各高校要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价机制,按规定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高校建设项目管理优化体系,为改进完善后续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 规范债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校债务主要指各高校从政府部门获得转贷的政府债券。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高校存量债务规模、收入情况、资产流动性等情况建立高校债务风险监控体系,合理确定高校债务空间,强化高校债务风险管理。督促高校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及时对账和清偿债务,严防债务违约风险。

五十五 各高校应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债务举借的事前论证与风险评估程序,科学评估学校偿债能力,严控债务规模,严禁违法违规举债。

高校申请新增债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政府债券发行和转贷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借债务。

第五十六条 各高校要加强专项债项目管理。申请专项债的项目应符合规定的投向领域、做好专项债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和本单位预算平衡,对拟申请政府债券的项目开展财力论证、预算评审等工作,禁止过度超前、超规模、超标准上项目。鼓励高校统筹专项债等资金加强内涵式建设。

五十七 各高校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在发行当年执行完毕并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规范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及项目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高校应严格落实偿还债务主体责任,按照还本付息(费)实际需求,足额编列预算,并按时做好债券本息归还(集)。偿债资金来源应符合要求。

五十九 各高校应积极建立偿债备付金管理机制,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科学制定化债计划,有效控制存量债务规模。对收入较好的项目,允许动态调整全生命周期和分年融资收益平衡方案,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六十 对于高校当年发行政府债券资金未执行完毕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减少次年债券发行额度、扣减经费拨款等方式处理。对于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督促整改、约谈通报等方式严肃处理。

对于偿付政府债券利息、债券本金归还(集)时存在违约风险的高校,省财政厅将采取暂停新增政府债券申请资格、约谈高校相关负责人、从严控制非必要支出等方式,强化风险管控。

对于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行为的高校,省财政厅将采取通报、约谈、扣减经费拨款等方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六十一 严格管理高校银行贷款。除新建或改造学生宿舍等有明确规定允许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之外,高校不得新增银行贷款。高校不得使用经费拨款偿还现有银行贷款本息。所涉及的高校银行贷款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六十二 各高校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及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预算绩效公开工作。

六十三 各高校应按照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对重大增支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六十四条 高校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校内绩效目标审核机制,规范、科学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与指标应与学校业务活动相匹配,并具备一定的压力性。绩效指标设置应满足相关政策要求,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与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相匹配,长期绩效目标与年度目标应具有差异性。应提高绩效指标量化程度,非必要不设置定性指标;确需设置的,定性指标应可衡量并有明确的衡量标准。

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六十五 各高校应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校内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六十六 各高校应在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各高校应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

六十七 各高校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分配方式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省属高校在预算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财政将视情节采取扣减次年预算、约谈等方式处理。

第六十九条 省以下地方政府所属高校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州)预算编制管理与本办法相关内容不一致的,由各市(州)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等制定预算编制管理细则。

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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