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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09月05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78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高等学校大宗物质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标(议标)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学院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贷款资金、捐赠资金及自筹资金等经费购置的物资,包括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的原则,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院的物资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范围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十六类物资均属物资采购的范围。

第六条  由学院实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的物资有:1、仪器仪表;2、教学科研设备;3、教学模型及软件;4、后勤保障设备;5、中大型文体设备;6、卫生医疗器械;7、行政办公设备等,共七大类。

第七条  其它七类物资(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被服装具;4、家具;5、图书;6、药品;7、学生用品),分别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后勤集团、图书信息中心、医务室、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采购。

第八条  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项目主管副院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职能部门等负责人为成员的经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公开招标(议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招标(议标)工作小组,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由项目主管院领导任组长,项目职能部门和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工会、项目使用部门等负责人和2-3名专家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条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院招标(议标)领导小组是招标(议标)的领导机构。具体招标(议标)工作,在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的主持下,由各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人牵头,在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协助下开展。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按照《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各系、部、处、中心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经职能部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对不同物资的类别、性质、价格和需求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直接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性价比最优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物资采购是指采购组织学院招议标工作组与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购买的方式。

六、直接采购。

第十四条  凡购买2万元以上(含2万元)物质设备均要进行公开招标(议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学院物资招标(议标)领导小组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2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质设备由相关部门负责采购。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积极报送属于政府规定的物资采购计划,按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建设规划、教学计划、科研项目或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经费切块指标,编制年度物质设备采购计划,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经审批后的计划,在计划年度内一般不应变动。如因故需要变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费不得突破预分指标,严禁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第十七条  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主管部门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由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职能部门与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由招标(议标)工作小组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标(议标)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选定供货方后,职能部门与供货方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支付采购资金应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章  物资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物质设备采购到位后由职能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及时做好物质设备验收准备工作,明确物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做好接收物质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检查运单、发票是否齐全,包装箱出现外损,应照相保存,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后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招标采购的物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工作,首先由使用单位对设备(物资)进行性能和数量验收,验收工作由招标(议标)工作小组成员、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二十六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物质设备有问题的,职能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进行换货、退货、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质设备采购验收后,职能部门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转固手续,学院的固定资产由实训中心开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后,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帐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有经费自行采购的物资,要及时验收,并到实训中心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转固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第七章  采购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物资采购工作接受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使用单位及群众的监督。

其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十条  在物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现金或物品,严格遵守经济合同中各项法律法规,作到清正廉洁。

第三十一条  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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