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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2012年09月12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2914]次

文号:鄂人社发[2012]19号  |  发布日期:2012-05-16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鄂各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作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印发你们。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宣传提纲精神,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好事办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11年12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1]126号),2011年12月26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安排部署了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据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对保障和改善其他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出台《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背景

2006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时进行了工资套改。此后,我省先后两次规范了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两类单位”)分别从2009年1月1日和10月1日起实施并已完成兑现。除义务教育学校和“两类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由于数量多、行业分布广,加之津贴补贴及奖金发放等情况复杂、差异较大,经费渠道不规范等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而是要求各地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开展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涉及我省90多万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要求强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将这项工作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紧抓好。为此,在国家没有具体政策的情况下,去年,我们大胆创新,锐意改革,通过调查摸底、研究讨论、考察学习、座谈论证等方面的工作,拟订了《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多次专题和书面向省领导汇报.并报经人社部同意。12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执行。12月26日,省政府召开全省会议,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工作。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顺应民意、改善民生和提高其他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关心,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低收入单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拥护和欢迎。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分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重在建立分配新机制和发挥激励作用,充分调动积极性。为此,要坚持“四个原则”、建立“三个机制”、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要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是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的原则。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纳入绩效工资。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三是坚持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收入差距。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的原则。要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建立“三个机制”

    一是要建立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是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环节。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事业单位的复杂性,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我省指导意见允许各地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绩效工资基准线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各类群体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确保干部职工合理的收入水平不降低。

    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实施绩效工资,抓好绩效考核工作是关键。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工作认真细致、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因此,主管部门要明确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和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对公益性程度高的单位,重点考核履行职责、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综合评定绩效优劣,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树立为社会服务、为群众服务的价值理念,努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工资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要打破平均主义,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增强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功能。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奖勤罚懒,杜绝“养闲、养懒、养差”现象。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三)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单位主要领导人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之间的关系。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可以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也可以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单位主要领导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既要适当拉开差距,突出激励,调动积极性,也要防止差距悬殊,造成新的不平衡。

    二是处理好在职和退休人员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省委、省政府一贯十分关心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这次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退休人员发放补贴。这是对退休人员过去在工作岗位所作贡献的肯定,是共享发展成果原则的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政策执行好,确保退休人员的稳定,确保绩效工资顺利实施。

三、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政策

(一)关于实施范围、对象及时间。《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两类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实施对象是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不但便于工作整体尽快推进,也有利于队伍稳定。关于编制核定问题,将在下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统筹考虑。上述单位和对象,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关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清理是规范的基础,清理规范是实施绩效工资的前提。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定后可以保留或另行规范的项目:一是国家规定的1993年工改结余津贴等。二是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三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四是一些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五是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

    (三)关于绩效工资水平。《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两类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干部职工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也有利于调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便于各地、各单位实际操作。

    (四)关于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指导意见》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定为70%-4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重为30%-60%。这样确定,主要是从义务教育学校和“两类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效果看,基层普遍反映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偏低,难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将这一比例的伸缩幅度设置大一些,给单位更多空间,有利于结合实际,有效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关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比例。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全额拨款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倍以内,与义务教育学校和“两类单位”主要负责人相一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其资金主要或完全靠自己创收,为充分调动积极性,给予适度放宽,合理引导,将这一比例控制在2至3倍以内,以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六)关于退休人员补贴及资金来源。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给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确定,以实现同一地区(行政层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相对一致,避免单位之间攀比,有利于和谐稳定。

    对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这样,不仅符合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要求,也充分体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精神,同时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事业单位改革。

    (七)关于各地实施办法的审核备案。按照“下管一级”原则,各市、州、直管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平稳顺利推进。

    一是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省委、省政府在全面分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改革和完善其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切实将这项“惠民工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协调,业务部门抓好落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干部职工收入水平、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扎实平稳推进。

    二是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情况复杂,工作任务较义务教育学校和“两类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更为艰巨。要全面深入推进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尽力推动。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负起领导责任,认真抓好津贴补贴清理规范、绩效考核办法拟定等工作,并按规定抓紧兑现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实施办法拟定、总量核定、宣传解释等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及时将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沟通,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要注重引导,确保稳定。收入分配问题历来为社会所关注,十分敏感。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单地调工资、涨工资,而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建立新的分配机制。就是说,尽管政策有很大空间,但少数过去收入高、自发津贴补贴项目多的单位,在剔除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后,总水平有的可能暂时不增加,甚至有的还会减少。同时,由于受分配矛盾积累时问较长、改革规范步伐不一等因素的影响,实施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困难和问题。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组织得力人员全面准确做好政策解释,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政策,正确看待利益得失。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了解和分析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交流和沟通,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做到内外有别,严格控制各种负面信息和言论的传播。

    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不辜负省委、省政府和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殷切希望,切实把这项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为促进我省各项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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