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推进我院民主、规范、科学决策,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对学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的确定;
3、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4、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方案的制定、调整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学院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及调整。人事分配方案,职称评聘方案的制定及调整;
5、学院党委工作要点和学院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制订;
6、学院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
7、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教学、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后勤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
9、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重要事宜;
10、学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协议、重大合作交流事项;
1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订。涉及固定资产出租转让中的重大问题。1万元以上资产的捐赠。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科级及以上党政干部任免(聘任);
2、学院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确定;
3、全国、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审议推荐;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新、改、扩建工程、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院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民主决策、校务公开,接受监督是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规范行政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下民主管理的必然要求。
(一)上述“三重一大”的内容,要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通过,(党委会的议事内容按《中共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执行,院长办公会的议事内容按《武汉船院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实施部门、督办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党委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院长办公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特别重大的问题,须在主管领导主持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并由职能部门负责写出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报告要有参加论证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按相应工作程序报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决定。有关学院发展专业建设等学院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问题,在讨论决定前要认真听取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三)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党群相关工作报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相关工作报院长审批,列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
(四)重要干部的任免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责任部门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决定本身有错误,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提出,由党委书记召开党委会或院长召开办公会决定是否再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交武汉船院教职工代表讨论的内容按《武汉船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执行),经院长签字颁布执行。
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二)加强监督检查
对学院制订的“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络信息技术和有关渠道,分层次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将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项目,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进行督办检查立项;
2、党、院办作为检查项目的督办部门,负责全程跟踪反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3、纪委办、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四、检查、考核以及责任追究
上述事项的检查、考核由学院党委、纪委组织实施;督办部门为党、院办;检查部门为纪委办、监审处。
(一)部门及个人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在管理中未及时反馈信息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6、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被责任追究部门或责任人,年度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学院系部、机关部门学期、年度考核办法与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规定执行。被责任追究较重的部门相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院属各部门、各单位须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具体办法,并报纪委监审处备案。
六、学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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