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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2013年09月08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74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一卡通的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校园卡资金是指与校园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校园卡本金、校园卡收入以及往来款项。

第三条  学院在银行开设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校园卡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遵循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由财务处处长实行“一支笔”审批制。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

第四条  学院设立卡务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隶属财务处。校园卡系统财务核算员由财务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兼任,卡务管理员由专人担任。

第五条  校园卡财务核算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卡务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财务处不垫款。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七条  校园卡本金的充值:是指向校园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用户)的校园卡个人账户增加资金的行为。本金的充值包括以下几种业务类型:

(1)现金充值:是指用户直接到卡务中心缴纳现金充值。

卡务管理员必须将每天收取的现金及时交存学院银行账户。财务处对卡务管理员的业务进行审核,每天与校园卡财务核算员核对充值金额,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金额一致,每月底将填写的《“校园一卡通”现金充值月报表》交财务处。

(2)转账充值:是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校园卡充值。

校园卡财务核算员应及时到财务处领取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流水清单,完成系统数据与银行账的核对。

第八条  本金的消费:是指用户在商户(是指经卡务中心授权,利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经营结算的单位、公司或个人)的POS机刷卡消费。用户刷卡后,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商户账户资金增加。

在商户结算日,校园卡财务核算员与商户认真核对系统自动产生的《商户营业统计表》数据,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财务处会计入账。

第九条  校园卡收入:是指在校园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补卡、换卡时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管理费收入。

卡务中心卡务管理员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校园卡工本费存入学院专用账户,并将现金缴款单交财务处。

第十条  校园卡支出:是指在管理校园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制卡成本费以及网络设备运行维护费等各项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财务处财务系统“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设“校园卡”二级明细科目,归集校园卡资金。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商户清算汇总表》,将消费资金划转给商户。

在资金支付方式上,没有纳入学院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采用转账支票;纳入学院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以及学院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内部转账。

第十二条  在学院财务系统中设置“校园卡”部门,核算校园卡收入和卡务中心运行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商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商户的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学校财务处原则上仅与商户的管理部门进行商户结算,由商户的管理部门负责与商户结算。

第十四条 商户结算时,学院所属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5%缴纳一卡通系统管理费。

第十五条 为方便校园卡商户查询和统计每日各项交易明细账,可到卡务中心网站进行。

第十六条 校园卡各商户应勾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和卡务中心联系。

第十七条 校园卡商户下属的子商户及其组织结构发生变更,各商户应及时通知卡务中心进行更改。否则,由于组织结构变动而造成的系统数据转账不到位,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商户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不得无故脱机使用消费POS,造成账目问题的,以校园卡系统认可的数据最小额为准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院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卡务中心卡务管理员要严格区分收入、本金、系统平账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与系统自动产生的《操作员营业统计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只能进行消费,不允许提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临时或短期消费,暂未办理临时卡的人员可以到卡务中心办理临时卡(无记名卡)进行消费、结算。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开通了与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绑定转账功能。自动转账设定最低额度为20元,当校园卡内金额小于20元时,自动从绑定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内转账50元。持卡人可到卡务中心卡务受理点申请开通该功能。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补、换校园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卡务中心卡务登记领取,收取工本费10元/张。

第二十五条 图书信息中心系统维护人员在后台进行的与校园卡资金有关的处理,应及时与财务处卡务中心沟通,共同协作完成校园卡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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