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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7年05月25日 00:00 财务处 点击:[392]次

武船院党发[2017]33号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事项主要范围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发展战略以及总体规划;

(4)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5)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6)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7)党务类院级重要奖惩事项;

(8)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

(10)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的立项,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

 (11) 学院机构设置和教职工、干部职数编制的审定。

2.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院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等事项;

(2)向上级推荐领导干部。

3.重要项目的安排

(1)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2)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4)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4.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定;

(2)未列入预算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5. 应当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重大事项决策

(1)学院学科、教育教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重要事项;

(2)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3)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4)重要规章制度;

(5)医疗、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学生教育管理和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2.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2)行政类院级重要奖惩事项;

(3)学术委员会、教育、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4)院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无形资产的授权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5)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具体方案的拟订、实施。

3.大额资金使用内容

(1)未列入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2)年度决算和审计报告的审定。

4.学院机构设置方案和教职工、干部职数编制的拟定。

5.应当由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基本程序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须听取院纪委意见,再提交书记碰头会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2.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  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参会人员。党委会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院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分别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五、责任追究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分别追究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于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点击下载:党发[2017年] 33 号关于印发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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